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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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聲請人 賴正煌 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片語■(更生清算),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列舉式■,有__在卷足憑,堪認債務人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片語■(更生清算)之聲請既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梁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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