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2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被繼承人 何碧霞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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