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承育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
國109年2月27日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並於該日前送達法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區○○段○○○
○號、臺南市○○區○○段○○○○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二、提出之被繼承人 郭柑煌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
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本院已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函請原告查明上開事項,原告並
於109年1月30日收受,惟至今尚未補正,再次以本裁定請原
告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應繼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