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小字第8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高雄市○○區○○路○巷25之1號7樓,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
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凃春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