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法字第八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請求選任相對人 喬登 國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 陳騏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為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人董事全部不能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得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僅設董事 李永裕 一人,李永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死亡,該公司迄未重新選任董事,聲請人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因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致無法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為此聲請選任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喬登國際有限公司僅設董事李永裕一人,李永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死亡,未婚,該公司迄未重新選任董事,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戶籍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按法人董事死亡,不能行使職權,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致無法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有使法人受損害之虞,聲請人當屬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查相對人公司尚有股東 曾中明 、陳騏峰,出資額均為二百萬元,經本院發函此二人查詢相對人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之舉及關於選任公司臨時管理人選意見,曾中明寄存送達,陳騏峰本人親收,均未回覆本院,本院斟酌陳騏峰住所地與聲請人同在板橋市,利於送達,認選任陳騏峰為喬登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適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