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停字第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停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2年度停字第74號聲請人 鄭幼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參加人花蓮縣第一期(○○鄉住一住宅)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土地重劃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第一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書狀及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的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聲請人尚未提出應送達相對人花蓮縣政府、參加人花蓮縣第一期(○○鄉住一住宅)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聲請狀及附屬文件的繕本到院,亦應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吳坤芳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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