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61號上訴人 蔡素如 被上訴人 鄭家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