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麗珍選任辯護人邱揚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3月14日101年度訴字第54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倪麗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4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檢察官以被告所涉相同案由案件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聲請併案辦理,被告認罪之基礎業已變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何秀燕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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