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88號上訴人 蔡素如 被上訴人 鄭家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099,600元(計算式:861301210=3,099,600),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唐奇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