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度鑑字第847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鑑字第847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七五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部分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前經監察院以其於臺灣電力公司總經理任內違法失職對之提起彈劾移送本會審議在案。茲該被付懲戒人甲○○業已死亡,有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北市中戶二字第八六六一六一九五○○號簡便行文表及除戶謄本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謝曉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