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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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 司雄 簡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⑴送達相對人乙○
○之通知函退件信封及收件回執、⑵相對人丁000000
00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⑶債權讓與證明書,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