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萬零貳佰玖拾伍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
第736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彰簡字第178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查扣其於證券公
司之股票,一旦遭拍賣、清償,勢必無從回復,且股票價格
變動而可能損失;又聲請人之夫經商失敗,亦無資力;況其
已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為理由,請聲請裁定停
止99年度司執字第736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本院調取該
執行卷宗及債務人異議(99年度彰簡字第178號)之訴卷宗審
查後,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25
55元。而執行標的物為聲請人之於群益證券公司彰化分公司
元大證券公司彰化民生分公司之股票等,本院民事執行並
已囑予賣出金額計為15萬885元(上開執行卷可參),相對人
就此極易獲該部分清償。本院審酌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若敗訴而致延宕執行,則相對人可能因而之損失,認其
應供擔保金為5萬0295元,酌定准許之。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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