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8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87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6日下午2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3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
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9月17日與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信用額度為新臺
幣(下同)6萬元,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且應
於當(次)月10日前向依清償,如未能悉數清償,應另按年
息19.99%加計利息。被告迄93年3月25日持卡期間,累計
積欠伊消費本金54,572元、利息43,551元及違約金3,885元
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轉催收,呆帳戶資料查
詢、信用卡約定條款、財政部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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