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85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6日下午2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3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三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伊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
95年8月31日起至100年8月31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被告
若未依約按期還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加計利息外,自到
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97年3月29日起即
未約還款,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指數利
率變動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