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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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與附表編號一、二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三、四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一、二所列之犯罪已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贅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二條及第九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陸月(已減刑│(已減刑為肆│││││為玖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犯罪日期│96年4月15日│96年4月15日│95年12月4日│95年12月5日│││至同年月23日│至同年月23日│至同年月22日│至同年月22日│││間(聲請書誤│間(聲請書誤│止(聲請書誤│止(聲請書誤│││載為96年4月│載為96年4月│載為95年12月│載為95年12月│││24日)│24日)│22日)│22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查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年號├──┼──────┼──────┼──────┼──────┤│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第3115號│第3115號│第286號│第28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審││1826號│1826號│377號│377號││├──┼──────┼──────┼──────┼──────┤││判決│96年6月20日│96年6月20日│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96年12月25日│96年12月2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1項第3│第2條1項第3││九十六年罪犯│││款│款││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貳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又拾伍日│││金額│││││├──────┼──────┼──────┼──────┼──────┤│附註│與編號二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3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