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73號
原   告  吳盈樺 即全家福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
  度司促字第1592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00元,應繳裁判
  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被告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