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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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73號
原 告 吳盈樺 即全家福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設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
度司促字第1592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00元,應繳裁判
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被告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