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28號原告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被告如附表「被告」欄所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00」、報到單編號「454」、被告「 鄭瑞勳 (3)」、地址「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號」之記載,均應予刪除;編號「149」、報到單編號「166」關於被告「 蕭明峰 法定代理人 蕭明哲 」、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本人)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蕭明峰」、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