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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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柏毅 (即 蔡金土 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孟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90,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