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28號原告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被告廖 李貞美 已歿
廖龍景 ( 廖李貞美 之承受訴訟人)
廖運華 (廖李貞美之承受訴訟人)
廖運財 (廖李貞美之承受訴訟人)
廖于琇 (廖李貞美之承受訴訟人)
徐瑞蘭 已歿 林炎成 (徐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林恒毅 (徐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林恒巧 (徐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林恆瑤 (徐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鄭紹田 已歿 鄭凱元 (鄭紹田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美珠 (鄭紹田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廖李貞美、徐瑞蘭、鄭紹田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命就上開3人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42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