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28號原告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被告廖 李貞美 已歿
廖龍景廖李貞美 之承受訴訟人)
廖運華 (廖李貞美之承受訴訟人)
廖運財 (廖李貞美之承受訴訟人)
廖于琇 (廖李貞美之承受訴訟人)
徐瑞蘭 已歿 林炎成 (徐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林恒毅 (徐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林恒巧 (徐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林恆瑤 (徐瑞蘭之承受訴訟人)
鄭紹田 已歿 鄭凱元 (鄭紹田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美珠 (鄭紹田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廖李貞美、徐瑞蘭、鄭紹田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命就上開3人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42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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