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28號原告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被告 鄭瑞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鄭瑞福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在監執行中,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部分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就被告鄭瑞福之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4月13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民事第4
2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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