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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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30號原告 謝婷芳 即非凡牙醫診所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複代理人 張煜 律師被告 戴志翰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 律師
謝憲杰 律師複代理人 王恩加 律師
張慶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7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