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罰金如役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甲○○因侵占遺失物及槍砲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文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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