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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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蔡將葳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