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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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二七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黃祺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捌萬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捌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預納送達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