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小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徐瑞甫
被   告  葉原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一日起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三
計算之違約金,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三計算之違約金,自一百零三年八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羅月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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