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9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原告與債務人 高倩妍 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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