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七四一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南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為變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河南省上蔡縣人,父 劉鴻俊 、母陳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七股鄉三股村三股一四七號)所有坐落台南縣○○鄉○○○段三七之四六、九六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台南縣官田鄉八十二之三號建物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其管理方法,依同條第三項,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而依主管機關所訂定之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又依上開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係退除役官兵,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死亡,遺有坐落台南縣○○鄉○○○段三七之四六、九六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台南縣官田鄉八十二之三號建物,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前遵本院八十六年度家催字第七號公示催告裁定,對被繼承人丙○○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茲因被繼承人丙○○之大陸地區繼承人無法取得我國人民之不動產所有權,而被繼承人丙○○已有大陸地區繼承人 劉煥章 表示繼承,並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聲繼字第一九號准予備查在案,被繼承人丙○○前揭不動產保管不易,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拍賣,惟本件被繼承人在台並無親屬,無法經由親屬會議同意拍賣遺產,提出被繼承人丙○○不動產清冊、本院八十六年度家催字第七號裁定影本、本院民事庭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南院慶民卯聲繼字第一九號通知影本為證,聲請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遺產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八十六年度家催字第七號公示催告及八十八年度聲繼字第一九號繼承遺產等卷宗查核無訛,揆諸首揭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