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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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係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南吉營業處之外務股長,職司收取客戶之保險費等事項,為從事收取保險費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八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二月間止,連續多次以國泰公司名義向如附表所示 戴春梅 等客戶收取續期保險費,並將之侵占入己,合計侵占金額達新臺幣(下同)六十五萬一千零七十七元。嗣經國泰公司發現後,迭經催討,甲○○迄今仍未將侵占保費全部繳還。
二、案經國泰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業務侵占之事實,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國泰公司職員即告訴代理人 李明 降於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被告親自書立之切結書一紙及保戶聲明已將保險費交付甲○○收訖之聲明書十紙、續期保險費送金單三十四份、侵占保險費明細表一紙(以上證物均影本)附卷可稽。
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業務侵占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執行收取保險費業務,竟藉此侵占因執行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侵占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尚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悔意,但迄今尚有五十三萬餘元之侵占款項未還返國泰公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湘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附表:
┌──┬────┬──────┬─────┬────┬─────┬───┐│編號│保戶│保單號碼│侵害種類│繳費期別│日期│金額│├──┼────┼──────┼─────┼────┼─────┼───┤│一│戴春梅│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16│900910│6,568│├──┼────┼──────┼─────┼────┼─────┼───┤│二│戴春梅│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2│900910│20,008│├──┼────┼──────┼─────┼────┼─────┼───┤│三│戴春梅│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2│900910│22,200│├──┼────┼──────┼─────┼────┼─────┼───┤│四│ 王美玉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5│9009│33,049│├──┼────┼──────┼─────┼────┼─────┼───┤│五│ 林淑珠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3│901030│5,620│├──┼────┼──────┼─────┼────┼─────┼───┤│六│ 劉根江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4│910202│18,526│├──┼────┼──────┼─────┼────┼─────┼───┤│七│ 劉德義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3│901226│24,807│├──┼────┼──────┼─────┼────┼─────┼───┤│八│劉德義│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3│901226│18,480│├──┼────┼──────┼─────┼────┼─────┼───┤│九│劉德義│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3│901226│40,840│├──┼────┼──────┼─────┼────┼─────┼───┤│十│ 李美津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59-60│900907│5,188│├──┼────┼──────┼─────┼────┼─────┼───┤│十一│ 卞虎元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2│901206│21,943│├──┼────┼──────┼─────┼────┼─────┼───┤│十二│卞虎元│0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2│901206│32,587│├──┼────┼──────┼─────┼────┼─────┼───┤│十三│ 歐陽瑞婷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3│9009│5,030│├──┼────┼──────┼─────┼────┼─────┼───┤│十四│ 龔成山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49-58│0000-0000│32,587│├──┼────┼──────┼─────┼────┼─────┼───┤│十五│ 劉政賢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44-51│0000-0000│19,200│├──┼────┼──────┼─────┼────┼─────┼───┤│十六│ 曹進德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9│900918│7,606│├──┼────┼──────┼─────┼────┼─────┼───┤│十七│曹進德│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3│900820│9,340│├──┼────┼──────┼─────┼────┼─────┼───┤│十八│曹進德│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3│900820│9,620│├──┼────┼──────┼─────┼────┼─────┼───┤│十九│曹進德│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3│900820│12,279│├──┼────┼──────┼─────┼────┼─────┼───┤│二十│ 邱瓊惠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6│900925│7,265│├──┼────┼──────┼─────┼────┼─────┼───┤│二一│ 廖春榮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3│900707│14,220│├──┼────┼──────┼─────┼────┼─────┼───┤│二二│廖春榮│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3│900707│22,809│├──┼────┼──────┼─────┼────┼─────┼───┤│二三│廖春榮│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2│8905│5,979│├──┼────┼──────┼─────┼────┼─────┼───┤│二四│廖春榮│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2│8905│2,798│├──┼────┼──────┼─────┼────┼─────┼───┤│二五│廖春榮│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5│8805│8,183│├──┼────┼──────┼─────┼────┼─────┼───┤│二六│ 楊清香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5│910218│25,349│├──┼────┼──────┼─────┼────┼─────┼───┤│二七│ 徐文輝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5│9010│26,296│├──┼────┼──────┼─────┼────┼─────┼───┤│二八│蔡 吳秀花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17-20│8904~9001│29,432│├──┼────┼──────┼─────┼────┼─────┼───┤│二九│ 周麗美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4│9008│26,135│├──┼────┼──────┼─────┼────┼─────┼───┤│三十│周麗美│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58-62│0000-0000│29,432│├──┼────┼──────┼─────┼────┼─────┼───┤│三一│林 李雪珍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14-15│0000-0000│5,052│├──┼────┼──────┼─────┼────┼─────┼───┤│三二│ 劉東源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64-66│0000-0000│10,050│├──┼────┼──────┼─────┼────┼─────┼───┤│三三│劉東源│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64-66│0000-0000│7,206│├──┼────┼──────┼─────┼────┼─────┼───┤│三四│ 楊紹璟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5-6│0000-0000│30,620│├──┼────┼──────┼─────┼────┼─────┼───┤│三五│楊紹璟│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9│891230│11,351│├──┼────┼──────┼─────┼────┼─────┼───┤│三六│ 周靖純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2│8907│5,572│├──┼────┼──────┼─────┼────┼─────┼───┤│三七│周靖純│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3│9007│6,326│├──┼────┼──────┼─────┼────┼─────┼───┤│三八│周靖純│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2│9006│11,950│├──┼────┼──────┼─────┼────┼─────┼───┤│三九│周靖純│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55-62│0000-0000│19,664│├──┼────┼──────┼─────┼────┼─────┼───┤│四十│ 李慧琪 │0000000000│續期保險費│12-14│0000-0000│18,649│├──┴────┴──────┴─────┴────┴─────┴───┤│合計:651,077│└───────────────────────────────────┘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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