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7號被告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熊家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聲請意旨如附件(所附診斷證明書略)。
二、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嗣後本院又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自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執行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觀護結束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日),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執行該署九十八年度執更字第五三九號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應執行被告之殘刑有期徒刑十年,而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本院並於同日撤銷本件對於被告之羈押等情,有本院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裁定一份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既已解送執行殘刑,被告之羈押亦經本院予以撤銷在案,被告誤認其仍由本院羈押而向本院聲請保外就醫,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