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8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1│仿冒「LEVI'S」商標之上│84件│美商利惠公司│││衣│││├──┼───────────┼───┼───────────┤│2│仿冒「adidas」商標之上│95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衣│││├──┼───────────┼───┼───────────┤│3│仿冒「adidas」商標之外│17件│同上│││套│││├──┼───────────┼───┼───────────┤│4│仿冒「adidas」商標之褲│6件│同上│││子│││├──┼───────────┼───┼───────────┤│5│仿冒「LACOSTE」商標之│24件│法商拉克絲蒂公司│││上衣│││├──┼───────────┼───┼───────────┤│6│仿冒「POLO」商標之褲子│2件│美商波露/羅蘭公司│├──┼───────────┼───┼───────────┤│7│仿冒「PUMA」商標之上衣│49件│德商彪馬公司││││││├──┼───────────┼───┼───────────┤│8│仿冒「PUMA」商標之褲子│48件│同上│├──┼───────────┼───┼───────────┤│9│仿冒「PUMA」商標之外套│26件│同上│├──┼───────────┼───┼───────────┤│10│仿冒「NIKE」商標之外套│17件│美商耐克公司│├──┼───────────┼───┼───────────┤│11│仿冒「NIKE」商標之上衣│103件│同上│├──┼───────────┼───┼───────────┤│12│仿冒「NIKE」商標之褲子│26件│同上│├──┼───────────┼───┼───────────┤│13│仿冒「TIMBERLAND」商標│6件│美商添柏嵐公司│││之上衣│││├──┼───────────┼───┼───────────┤│14│仿冒「TIMBERLAND」商標│1件│同上│││之褲子│││├──┼───────────┼───┼───────────┤│15│仿冒「YN」商標之上衣│5件│美商棒球聯盟股份有限公│││││司│├──┼───────────┼───┼───────────┤│16│仿冒「YN」商標之褲子│3件│同上│├──┼───────────┼───┼───────────┤│17│仿冒「YN」商標之外套│2件│同上│├──┴───────────┼───┴───────────┤│合計│51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