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О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九一號、第四六四五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均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詎甲○○仍不知戒除毒品,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或十三日左右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左右止,連續在其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住處,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約每隔二、三日注射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或十三日左右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左右止,連續在其臺中市○○路綽號「阿庭」之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中,其下以火加熱,再吸入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約每隔三至五日施用一次。嗣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凌晨零時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四段一號前,為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一五公克、包裝重○.一九公克)。復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七二之二四號前,為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外袋標示一及○.三三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合計淨重○.八六公克,包裝共重○.四九公克;外袋標示三.六七者,含極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三.四一公克,包裝重○.二八公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一紙(顯示被告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海洛因代謝後之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一紙(顯示被告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海洛因代謝後之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四)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件、扣案物照片一張。
(五)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件、扣案物照片一張。
(六)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四七三七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顯示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扣案白粉一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一五公克,包裝重○.一九公克)
(七)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四八九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顯示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扣案白粉三包中,外袋標示一及○.三三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合計淨重○.八六公克,包裝共重○.四九公克;外袋標示三.六七者,含極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三.四一公克,包裝重○.二八公克)。
(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九)被告之前案不起訴處分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附表;
一、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零點壹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扣案)
二、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外袋標示一及○.三三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合計淨重零點捌陸公克,包裝共重零點肆玖公克,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扣案)
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外袋標示三.六七者,含極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參點肆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扣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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