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一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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