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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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小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黃美娥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余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