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司調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調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明郎 、江XX(等聲請狀未記載完整姓名)
確認分割協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
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查本件聲請人主
張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所有
權移轉登記,此乃需經法院調查始得確認是否屬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與調解程序原則上不經調查證據程序之本質不符;
又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分割協議無效,其性質係確
認之訴,是本事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茲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屬違誤,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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