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田智玲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等人繼承登記之申
請文件、繼承系統表,如有拋棄繼承者,法院准予報備之文
件。
二、應補正適格被告之姓名、住所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