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冠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博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博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15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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