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港小字第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森桂
被   告  鍾麗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叁仟柒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無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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