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14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桃小字第14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   告  陳詩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肆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儲鳴霄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計息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
│1│771元│自104年8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2│11,749元│自104年8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週年利率15.85%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3│23,094元│自10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1.85%計算之利息。│
├──┴──────┴────────────────┤
│合計:35,614元│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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