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被 告 蔡鴻模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郭春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被 告 蔡鴻模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