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宗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