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10號
原告 陳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寶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620元(即謙誠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估價單上所顯示修復費用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