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10號

原告 陳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寶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620元(即謙誠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估價單上所顯示修復費用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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