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被告甲○○
丁○○原名 黃麗 被告乙○○被告戊○○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九十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
(一)被告丁○○(原名 黃麗娟 )、甲○○、乙○○與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甲○○先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自臺北搭載其配偶丁○○至原告位於南投縣○○鎮○○里○○○路○巷十之一號住處,以向原告招攬紀念相片生意為由而攀談聊天,於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由被告乙○○冒充南投郵局職員,向原告詐稱:原告幸運抽中郵局優惠利率活動等語,並當場致贈紅包一只,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以取信原告;被告乙○○並稱:原告如於郵局存款超過一百萬元,即可享有年息九萬元之優惠利率等語,丁○○則在一旁則不時以「真羨慕,如果我有錢就能賺到這種優惠存款」等語,鼓吹原告。原告不察,乃於同日中午十二時十九分許,由被告乙○○陪同,前往中國農民銀行集集分行提領現金,因原告不識字,乃由乙○○代填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後,交原告向櫃檯人員提領出六十萬元,被告乙○○再於同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八分許,陪同原告前往集集郵局,由被告乙○○代填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交由原告將其先前所提領之六十萬元,存入原告所有南投竹山郵局0000000號帳戶內。原告和被告乙○○於返家途中,被告乙○○誆稱仍需代辦其他存款手續,而向原告騙取郵局提款密碼。繼返家後,被告乙○○復交付紅包一只,內有現金九千元予原告,偽稱係方才優惠存款之獎金。此時被告丁○○再度藉故前往原告住處聊天,二人趁原告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原告所有南投竹山郵局前開帳戶之存摺一本及印章一枚,得手後,交由被告戊○○於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持往彰化市仔尾郵局,戊○○在空白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上填入原告郵局帳號、密碼及九十二萬元金額等內容,並盜用上開印章,而偽造原告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後,進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該郵局經辦員陷於錯誤,將丙○○前開帳戶內九十二萬元現金交予被告戊○○,足生損害原告以及郵局對提款管理之正確性。俟被告戊○○盜領九十二萬元款項後,再以不詳方式將原告存摺及印章置回原告住處。被告丁○○與乙○○則在原告住處聊天,直至同日下午三時許,始行離去,離去時復假意囑咐原告應該將存簿及印章存放妥當。嗣於翌晨六時許,原告察覺有異,請友人翻閱前開郵局存摺,始知其存款遭盜領,因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南投縣○○鎮○○里○○○路○巷與文心街交岔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發現被告甲○○所駕駛T二─五二○八自小客車,曾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搭載丁○○離去,而查獲上情。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九條定有明文。被告甲○○等四人之行為,乃是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復受有不當之利益,為此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等四人連帶給付原告九十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涉犯前開犯罪。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等四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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