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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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范怡亞
一、債務人范怡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7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 范臺元 已於民國111年2月2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臺元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775元范怡亞自民國110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8日起按年息0.9%計收利息001新臺幣97,775元范怡亞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收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775元范怡亞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8日起按年息0.09%計算之違約金001新臺幣97,775元范怡亞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25日起按年息0.19計算之違約金001新臺幣97,775元范怡亞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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