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原交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花原交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花原交簡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恒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恒志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宋恒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已有因酒後駕車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竟不知警惕,於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2)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於本案中幸亦未實際肇事造成人員傷亡結果,所生危害程度尚非至鉅;(3)犯罪之動機、目的、駕駛之車輛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為警攔查測得其每公升0.44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外包商、貧寒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蕭百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姿利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速偵字第182號被告宋恒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宋恒志自民國111年2月26日晚間10時30分許起至翌(27)日上午3時許止,在位於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某處友人住處內飲用米酒3至5瓶後,迨至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況下,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其位於花蓮縣○○鄉○○村○○路000號之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中午12時40分許,駕車行經花蓮縣吉安鄉海岸路時,因車牌逾檢註銷而在海岸路685號前為警攔檢,攔查後員警發現宋恒志酒氣濃厚,遂對之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中午12時4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因而查獲。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恒志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光華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及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檢察官蕭百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