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虎簡字第106號
原 告 蔡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
被 告 歐陳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被告不得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司票字第二五一號民事
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
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7月24日以102年度司票字第251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在案,惟本票債權請求權之時效為3
年,系爭本票到期日為96年12月28日,迄今顯已罹於時效而
消滅,被告自不得再持系爭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對原告強制
執行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有開立2張本票予伊,其中1張本票被告有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另外1張本票被告則從未執之對原告
為請求、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伊不記得持哪一張本票向法
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於系爭本票之請求權因為時效消滅沒有
意見,惟原告尚積欠被告之債務一定要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
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
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
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其所簽發
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而被告業已持
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是被告對原告可否
行使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即屬不明確,原告法律上之地
位已陷於不安狀態,且此不安狀態復能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
,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㈡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
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
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消滅時
效完成後,如債權人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
強制執行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
之問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系爭本票為原告所簽發,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96年12月28
日,故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96年12月
28日起算,依上開規定,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請求權若
於99年12月28日前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惟被告於102
年7月22日始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本院於
102年7月24日以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等情,業
經本院調閱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復自承其取得
系爭本票裁定前,未曾持系爭本票向原告為請求、起訴或聲
請強制執行等語明確(參本院卷第62頁反面),揆諸上開規
定,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時效,應自系爭本票到期日即96
年12月28日起算,至99年12月28日止,已時效完成。被告固
於102年7月22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本院以系爭本
票裁定案件受理在案,惟依上揭說明,已時效完成之系爭本
票債權請求權,仍不生中斷時效或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
㈢又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是債
權本身固然未消滅,但應認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
後,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原告於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
權時效完成後,主張時效抗辯,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即歸
於消滅而不存在。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既已消滅,原告主
張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既因原告行使時效抗辯
權而歸於消滅,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
,及訴請被告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至於系爭本票所擔保原因債權之法律關係,核與系爭本票債
權之請求權是否因時效期間經過而歸於消滅乙節無涉,爰不
予以審酌;又兩造之其餘攻防方法,核與本件之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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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虎簡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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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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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6年11月28日│1,257,000元│621,842元│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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