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9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采穎李妙淑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惟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
物權關係不存在及塗銷登記,應以所確認之不動產價值定其訴訟
標的價額;如係為行使撤銷權目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
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
益為準,原則上除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外,應以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為其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第23號、第24號參照)。經查
,原告先位聲明訴請確認物權關係不存在及塗銷登記之部分,應
以所確認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土地價值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經本院核定為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4,100元×8,071.1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3=525,2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
原告備位請求主張詐害行為撤銷及塗銷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即原告對被告之債權額104,912
元。又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皆為互相競合關係,依
上開規定,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即525,267元,核定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應徵第1審裁判費5,730元,扣
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110元外,尚需補繳4,62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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