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24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明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0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0
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合計701.85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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