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24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明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0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0
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合計701.85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