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聲字第19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峻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1年度審易字第76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藥品(魔力64)柒萬貳仟貳佰參拾玖粒、藥品(龍沙)玖萬零陸佰粒、藥品(梅精)壹仟粒,均應發還予劉峻穎。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峻穎所有藥品(魔力64)72,239粒、藥品(龍沙)90,600粒、藥品(梅精)1,000粒,於其在民國99年9月30日晚間8時5分許為警查獲之際遭扣案,惟上開藥品已無扣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
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清單中所載編號2藥品(魔力64)72,239粒、編號3藥品(龍沙)90,600粒、編號4藥品(梅精)1,00
0粒(即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1年度刑管字第
764號)之所有人確為聲請人劉峻穎之情,業據聲請人於警詢中供承明確,堪信為真,又本案聲請人所犯過失製造偽藥及過失販賣偽藥之犯行,亦據本院判決且未就上揭扣案藥品宣告沒收,並經本院函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表示上揭扣案藥品無扣押之必要,建請發還扣押物,有該署
101年6月15日桃檢秋陽100偵19872字第051882號函文1紙附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說明,扣押物即應發還,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上揭扣案藥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