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95號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聲請調閱證據資料部分,自經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查詢作業手續費為新臺幣500元,應由原告先行墊付,請速來閱卷依期繳納,並將繳款收據影本送院,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