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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